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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 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,公司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:
1.资金信托;
2.动产信托;
3.不动产信托;
4.有价证券信托;
5.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;
6.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;
7.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、购并及项目融资、公司理财、财务顾问等业务;
8.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;
9.办理居间、咨询、资信调查等业务;
10.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;
11.存放同业、拆放同业、贷款、租赁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;
12.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;
13.从事同业拆借;
14.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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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五条 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,公司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:
1.资金信托;
2.动产信托;
3.不动产信托;
4.有价证券信托;
5.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;
6.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;
7.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、购并及项目融资、公司理财、财务顾问等业务;
8.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;
9.办理居间、咨询、资信调查等业务;
10.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;
11.以存放同业、拆放同业、贷款、租赁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;
12.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;
13.从事同业拆借;
14.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;
15.受托境外理财业务;
16.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;
17.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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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:
1、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:出资4,900,000,000.00元人民币,占注册资本的85%;
2、湖北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:出资864,705,882.35元人民币,占注册资本的15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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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:
1、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:出资4,900,000,000.00元人民币,占注册资本的85%;
2、湖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:出资864,705,882.35元人民币,占注册资本的15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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